关于2022年濮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的公告
濮 阳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税务局
濮 阳 市 财 政 局
关于2022年濮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调〔2020〕1038号)、《河南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办法》等规定,现将开展2022年濮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要政策内容
(一)审核、申报单位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2021 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如实向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结束后按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的,也要履行申报程序,但不产生残保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直接向所属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残保金申报缴纳标准
残保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实行分档征收政策
对残保金继续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我省规定比例1.6%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
(四)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五)明确征收标准上限口径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六)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形式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时要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在审核前要协商一致,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七)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超过6个月的,当年(就业年度)全年计入用人单位安排人数。
(八)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审核、申报事项
(一)审核、申报时间
1. 2022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时间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未在规定时限内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自主申报缴纳。2022年度残保金申报缴纳的时间为2021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公布的次月起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审核、申报方式
1. 用人单位可以登录本地政务服务网线上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也可以向政务服大厅年审窗口(已经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或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详见附件1、2),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其中:中央、省驻濮单位,市直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市辖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纳入税务管理的市属及市属以上的企业,应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点击“濮阳市”选择“濮阳市残疾人联合会”,点击进入后选择“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进行在线办理;也可以到濮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现场申报。
2.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实行属地管理。
(三)审核、申报需要提交的资料
1. 用人单位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劳务派遣协议(通过劳务派遣安排残疾人的单位提供);
(3)残疾人就业年度银行工资流水查询单;
(4)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资质证明(通过劳务派遣安排残疾人的单位提供);
(5)劳动合同(在编人员提供编制文件);
(6)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报告》(安排应届残疾人大学生的单位提供);
(7)残疾人参保情况证明材料;
(8)用人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
以上材料,网上申报的上传原件扫描件(除第8项外),现场申报的查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用人单位因故需要重新申报的,可在申报审核期内,持加盖单位公章的重新审核书面申请、补充材料及原《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认书》进行现场申报,申报时应重新填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 用人单位可选择登录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或纳税服务大厅,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根据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认书》,如实填写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提交资料的要求:一是用人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审核、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二是现场审核或申报缴费的,用人单位需提交上述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网上审核或申报缴费的,需上传上述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四)催报催缴工作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税务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的相关征收催缴工作要求,做好业务衔接,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残保金征管共治合力。
三、其他事项
(一)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将认定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及时提供给税务机关。
(二)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保金申报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严重扰乱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保金征收工作秩序,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2022年有关审核和申报征收事项按照此公告执行,如有政策变化以通知或文件为准。
(四)自公告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向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相关事宜;向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大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申报缴纳残保金相关事宜。
附件:
1. 市、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濮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税务局 濮阳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4日
附件1
市、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濮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93—8998261、8959687
单位地址:濮阳市石化路中段211号市残联办公楼年审服务大厅303、305室
华龙区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电话:0393—5562686、8679818
单位地址:黄河路和谐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东
濮阳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联系电话:0393—3222699
单位地址:濮阳县城关镇育民路中段路西
清丰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联系电话:0393—7223383
单位地址:清丰县城关镇将军路
日博365备用网站_bat365官方网站_365bet下注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联系电话:0393—6221158
单位地址:日博365备用网站_bat365官方网站_365bet下注光明路南路282号
范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联系电话:0393—5267704
单位地址:范县新区闵子路东段
台前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联系电话:0393—8631187
单位地址:台前县新区纬六路行政服务中心三楼309房间
附件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申报年度: 年)
单位盖章(公章)
用人单位名称 | 所属行业 | 通讯地址 | |||||||||||
纳税人识别号 | 是否集中安置 残疾人就业单位 | 是□ 否□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残疾类别 /性质 | 残疾 等级 | 残疾人证号/残疾军人证编号 | 户籍所在地 | 文化程度 | 岗位名称 | 劳动合同 (服务协议) 起止时间 | 申报年度 社会保险 缴费起止时间 | 本人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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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不够可另附) | |||||||||||||
申报声明 | 此表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本人(单位)对填报内容(及附带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所属行业”:请填写本表背面《行业分类表》对应的代码;
2.“残疾类别/性质”: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请填写“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或“多重残疾”,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请填写“因公”、“因病”或“因战”;
3.“户籍所在地”:请填写××省(市)××市(区/县)××区(街道/乡/镇);
4.“文化程度”:请填写“初中及以下”、“高中(中专、技校、职高)”、“大专(高职)”或“本科及以上”;
5.“岗位名称”:请按照残疾人实际岗位填写;
6.“劳动合同(服务协议)起止时间”:签订固定期合同的残疾人请填写起止年时间,如“2018.01.01-2019.12.31”,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残疾人请填写“无固定期”,在编职工请填写“在编职工”;
7.“申报年度社会保险缴费起止时间”:请填写“×月×日-×月×日”。
行业分类表
第一 产业 | 1 | 农业 | 第二 产业 | 27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第三 产业 | 53 | 保险业 |
2 | 林业 | 28 | 汽车制造业 | 54 | 其他金融业 | |||
3 | 畜牧业 | 29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55 | 房地产业 | |||
4 | 渔业 | 30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56 | 租赁业 | |||
第二 产业 | 5 | 采矿业 | 31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57 | 商务服务业 | ||
6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32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58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
7 | 食、饮品制造业 | 33 | 其他制造业 | 59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
8 | 烟草制品业 | 34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60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9 | 纺织业 | 35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61 | 水利管理业 | |||
10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36 | 建筑业 | 62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
11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第三 产业 | 37 | 农、林、牧、渔服务业 | 63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
12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38 | 开采辅助活动 | 64 | 居民服务业 | |||
13 | 家具制造业 | 39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65 |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 |||
14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40 | 批发业 | 66 | 其他服务业 | |||
15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41 | 零售业 | 67 | 教育 | |||
16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42 | 运输业 | 68 | 卫生 | |||
17 |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43 |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69 | 社会工作 | |||
18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44 | 仓储业 | 70 | 新闻和出版业 | |||
19 | 医药制造业 | 45 | 邮政业 | 71 |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 |||
20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46 | 住宿业 | 72 | 文化艺术业 | |||
21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47 | 餐饮业 | 73 | 体育 | |||
22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48 |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 74 | 娱乐业 | |||
23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49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75 | 国家党政机关及相关机构 | |||
24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50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76 |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 |||
25 | 金属制品业 | 51 | 货币金融服务 | 77 | 居委会、村委会 | |||
26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52 | 资本市场服务 | 78 | 国际组织 |
附件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费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缴费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缴费人名称: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序号 | *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 *上年在职 职工人数 |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 本期应纳 费额 | 本期减免 费额 | 本期已缴 费额 | 本期应补(退)费额 | |
1 | 2 | 3 | 4 | 5 | 6=2/3 | 7=(3×4-5)×6 | 8=7*100%(或50%、10%) | 9 | 10=7-8-9 | |
声明:此表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本人(单位)对填报内容(及附带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缴费人(签字或者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字或者加盖印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印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缴费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标记“*”为必填项目。
2.“缴费人名称”指《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3.“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4.“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维护并调用。
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填写。
6.“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
7.“本期应纳费额”:按照公式计算为负数的,填写“0”。
8.“本期减免费额”: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30人)以下的企业,按规定暂按“本期应纳费额”的100%计算减免费额。其他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实行分档征收政策,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的,按“本期应纳费额”的50%计算减免费额;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的,按“本期应纳费额”的10%计算减免费额。